1什么是委托执行
一、什么是委托执行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民诉法规定委托执行,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执行成了执行工作的“顽疾”。二、委托执行的条件委托法院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人民法院只有对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接受执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已经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执行案件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不是委托其他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执行案件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不同,有可能产生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更为有利。如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管辖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既无便利也无必要。受委托...查看原文
2委托执行的条件
委托法院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人民法院只有对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接受执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已经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执行案件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不是委托其他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执行案件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不同,有可能产生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更为有利。如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管辖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既无便利也无必要。受委托法院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对自己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才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自己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而委托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确有委托执行的必要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查看原文
3委托执行的内容
执行程序依权利人申请或者依法院职权开始以后,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而本院不便执行时,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执行时,要由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件。受托法院应在收到委托执行函件的1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应及时把执行结果函告委托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查看原文
4委托执行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是可以的,需要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需特别授权才能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执行和解或收取执行款项。委托人需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经审查同意后,委托代理人即取得资格。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或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根据您提供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是可以的,并且需要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的权限。如果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同时,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委托代理人即认为取得。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代理人委托协议 代理人委托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委托人(委托方)与执行代理人(受托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该协议规定了委托人授权执行代理人代表其...查看原文
5委托执行能否撤回
一、委托执行能否撤回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未规定执行申请能否撤回以及撤回后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未规定撤回申请可以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司法实践中,尽管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利益是申请人的终极目标,但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当其感觉到执行利益一时难实现或存在其他执行风险时,往往会提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保留再申请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篇中未有撤回申请的表述,只有撤销申请的规定。正式提及撤回申请的法律规范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前者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后者第二十条规定,拍卖开始前,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另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执行工作细则(试行)》第57条也提及上述内容。值得一提的是,《执行工作细则(试行)》...查看原文
6委托执行如何投诉
如果对委托执行有意见可以到申请委托执行的法院提起复议。一、委托执行存在哪些问题委托执行是我国民诉法为解决跨辖区执行带来的不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该制度因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未发挥其应有作用:一是委托手续较为繁琐,案件周转期限过长;二是对被执行人在不同辖区内有财产、且每处财产均不足以单独清偿债务时,有的法院将案件重复委托,造成管辖冲突;三是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重视不够,拖延执行;四是个别受托法院人情等因素的影响,推诿执行。二、委托执行的建议第一,出台司法解释,细化委托执行制度。要逐步建立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的大格局,对委托执行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由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及时予以规范和解决,切实发挥委托执行的制度优势。第二,实行同级法院直接委托制度。通过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办理执行委托手续,其本意是加强管理和协调,可实际上却增加了转办案件的委托周期,造成时间的拖延。而实行同级法院直接委托制度,即委托执行的手续在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之间直接办理,同时报各自的上一级法院备案,则能够缩短委托执行案件的流转时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查看原文
7委托执行存在问题
(一)委托执行案件少,执结率低目前法院执行案件中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案件很多,但真正做到委托执行出去的并不多,这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一是部分执行案件立案时均较早,往往超过一个月以上。依法应首先经过对方法院的同意,这就增加了工作中的难度。二是申请人不同意委托。申请人大多数都是当地的,往往顾虑地方保护主义,害怕案件委托执行后,受委托法院不全力给与执行,保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种种原因,实践中委托执行率较低,许多案件久拖不执,或建议中止,从而降低了法院委托执行的积极性。(二)委托执行效果很差委托法院将执行案件委托执行后,申请人往往寄予厚望,而结果大多是失望。这里面客观原因是委托执行的案件大多是执行难度大,被执行人的资金、财产等无法从表面上发现,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花费较大的精力才能执行。主观原因是受委托法院案件与申请案件同等情况下,重视申请案件,而轻视委托案件。而在委托执行工作中,委托法院和受委托法院在衔接上还存在问题,委托法院一般是在通过邮寄方式将委托手续寄至受委托法院,待受委托法院回函后,委托法院再将预收执行费用转给受委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费用后才予以立案。而且有的法院预收执行费...查看原文
8委托执行的法律规定
诉讼法规定委托执行,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执行成了执行工作的顽疾。委托执行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第三条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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