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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委托执行是怎样的规定

2022-07-07
关于执行案件的委托执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作了专门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2011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委托执行规定》),对委托执行问题重新进行了规范。该司法解释施行后,此前其他有关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已经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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