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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监外执行存在哪些问题

2023-03-29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缺乏科学的管理监督机制,这样势必形成公、检、法三机关相互推诿、扯皮的不良现象。三是对保证人未尽保证义务的责任规定不够细化。虽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条规定了对患严重疾病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责令罪犯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的条件以及应当履行的保证义务,参照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确定。刑诉法中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监督和及时报告义务。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将对其罚款,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法律对未尽义务的保证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规定较为生硬、笼统。导致了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保证人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保外就医之后即成了“自由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及司法公正。 为此,建议:一是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程序。在交付执行时,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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