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为了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意愿而约定的考察期间。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使用人单位有时间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能够通过具体的工作来考察感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下不包括3年,3年以上包括3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将试用期的次数限制为一次,是考虑到对劳动者的人品和基本技能,试用一次即可了解,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和再次招用等机会,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可从以下几点理解: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与该劳动者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该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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