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根据省政府日前下发的有关通知,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划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和镇及工矿区五类征收。其中,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包括兰州市(不含红古区)和天水市,一、二、三、四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上调至18元、16元、14元、12元;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以上的中等城市,包括白银和武威市,三级至七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4元、12元、10元、8元、6元;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小城市,包括嘉峪关市、金昌市、张掖市、平凉市、酒泉市、庆阳市、定西市、陇南市、临夏市、合作市等,五级至八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0元、8元、6元、4元;属于县城(包括兰州市红古区)的七级至九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为6元、4元、2元;镇及工矿区执行第十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元。
省政府要求,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结合扶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并经省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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