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可行?
时间:2023-07-15 14:04:07 3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每半年征收一次,申报时间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税务并未按照此规定严格执行: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其中上半年为4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不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50%;下半年为10月15日前。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年应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为每月的10日前或后10日内。采取按月或季度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名单由各管理分局确定后报市局备案。

分别是按日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年计算的区别

如果是按日计算期间的情况,例如甲乙双方2017年1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第三十日交货,则签订合同的当日即2017年1月13日不算入期间,期间从2017年1月14日开始起算,2017年2月12日为第三十日,即交货日期。同样的,如果甲乙2017年2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第三十日交货,则2017年3月15日为交货日。

如果是按月计算期间的情况,例如,甲乙双方2017年1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九个月后交货,则期间从2017年1月14日开始计算九个月,到2017年10月13日为交货日。如果甲乙双方2017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约定九个月后交货,则期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九个月,到2018年9月30日为交货日。因为一年中各自然月的天数不一致,闰年与平年的2月份天数也不一致,所以按日计算期间的情况下,相同的期间长度在不同月份、年份可能产生不同的计算结果。

按年计算期间的情况,例如,甲乙双方2016年1月13日签订合同,约定三年后交货,则期间从2017年1月14日开始计算三年,到2019年1月13日为交货日;如果约定五年后交货,则到2021年1月14日为交货日。如果甲乙双方合同从2016年8月1日生效,约定三年后交货,则期间从2016年8月2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日结束。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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