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30日,最长不超过60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有以下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是指办案机关依法强制拒绝到案的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指办案机关责令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不拘留嫌疑人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办案机关禁止犯罪嫌疑人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的嫌疑人适用。
拘留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反犯罪嫌疑人采用的关押在看守所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指为了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办案机关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关押在看守所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到逮捕,强制力由弱到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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