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措施只有警察采取吗
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只有警察能采取,人民法院、检察等司法机构,对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限要求
1、拘传。
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审。
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
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拘留。
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逮捕。
是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强行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刑诉法第126条所规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所以不是只有警察能采取强制措施,但强制措施一般由公安机关警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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