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有以下两种: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质权是质押权人的一种重要权利,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
实现质权的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只有具备必要条件,质权人才能依法实现质权,如果要实现质权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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