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享有下列合法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的权利;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学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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