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可以登记为个人,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其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的属于
我国现行的船舶险条款中的船舶失踪责任是指船舶在航行期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满六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下落的称为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船舶在航行中失踪;
2、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
3、失踪满六个月以上。
二、什么是船舶抵押权消灭?
船舶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有:
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贷款已如期偿还等;
2、因抵押船舶的灭失而消灭,标的物灭失的,附着的担保权利随之消失;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4、因注销登记而消灭。
三、抵押权不成立抵押合同是否生效
抵押权未设立并不当然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抵押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抵押合同与抵押权是有区别的。物权变动的发生除了抵押合同外,还须符合公示原则的要求。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生效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不动产设定抵押担保的,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权人(贷款人)也就丧失了优先受偿权。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屋,林术所有权等财产作为抵押时,抵押杈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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