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工伤之后,若用人单位被裁定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却未履行这一义务时,劳动者有权采取多种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双方可尝试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其次,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向调解机构提出申诉请求;
再者,他们还可选择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若上述几种方法仍未能奏效,劳动者亦可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当社保经办机构对相关赔偿责任存在异议或拒绝对劳动者提供赔偿时,劳动者同样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而言,他们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甚至申请行政复议,以此来促使社保经办机构尽快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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