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是一名13岁的初中二年级学生,成绩优良,很受老师和同学喜欢。但小周的父亲一直认为,要在社会上混口饭吃,读那么多书没用,只要上了六年小学,会识几千个字,会做四则运算就足够了,于是在小周小学毕业后就让他辍学跟自己学做生意。尽管小周很不愿意,坚持之下上了一年初一,但到了初二,父亲无论如何不肯再供他上学。小周的班主任劝道,每个公民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至少应该让小周上完初中;但周-父则反驳:既然是权利那就完全可以不行使,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不是学生的义务。小周拗不过父亲,只得辍学回家。小周的父亲的说法对吗?[点评]小周-父亲的理由看似理直气壮,但是否真的“理直”呢?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受教育究竟是公民的权利还是义务呢?“义务教育”的“义务”二字,是就学校而言,还是就学生而言呢?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是受宪法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基本义务。宪法的规定,是对受教育权的原则性规定,而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中,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有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首先,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接受义务教育是使自己具备基础知识和基本素养的一条根本途径,对于将来立足社会是至关重要的一步,这一项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而另一方面,每个公民都肩负着建设祖国、为社会作出贡献的责任,要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义务教育阶段的培养也是不可或缺。所以,对未成年人而言,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其次,父母有保证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这里的“完成义务教育”,就是指包括小学阶段六年、初中阶段三年的全部九年义务教育,仅仅完成其中一部分,不能算作完成了义务教育。同时,如果存在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不是其父母的情况,那么其法定监护人也必须履行和父母一样的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受义务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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