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夫妻可以合休产假了吗
时间:2023-04-04 19:01:54 2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目前的法律规定还没有具体的关于夫妻合休产假的规定。所以现在夫妻合休产假是没有法律支持的。根据国家卫建委的答复,夫妻合休产假还在争取中,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国家卫健委官方关于夫妻合休产假的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答复称,“职工休假涉及劳动报酬、用工成本以及岗位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多个方面的问题,还受到生育保险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制约。”“无论是由男方还是女方来休,休假期间的待遇解决都是一个难题,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是巨大的挑战。如果假期主要由女性来休,反而可能影响女性职业发展,使更多单位更不愿意招收女职工。”

一、关于产假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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