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请求。承包人可作为第三人,在涉及建筑工程处理的案件中,单独提起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或者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至于承包人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理由如下:
1、原诉诉讼标的为建筑工程本身的,因承包人对该建筑工程具有法定优先权,该优先权系独立的请求权,且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承包人优先权权能的实现;
2、原诉诉讼标的涉及建筑工程处分的,案件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承包人优先权权能的实现。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作为承包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还应注意如下问题:
1、知晓原诉的,应在原诉审结前,提起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
2、知晓原诉的,应在原诉审结前,申请参加诉讼;
3、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4、需证明生效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5、需证明系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如: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等。
6、作为原告提起,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裁决;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生效裁决并不当然中止执行;对未中止执行的,第三人可提起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第三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可申请对原裁决的再审,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原告(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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