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三人发生作用。如果造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对性与实体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
如果不对第三人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民事案件的审理就可能会产生程序上合法,
实体上却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律赋予案外人对错误生效裁判的自我救济程序,是为了保护因客观原因而未参加前诉程序而受到生效裁判损害的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本应作为有独三或者无独三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补充: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9条中的第三人,既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与原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因为本人过错未参加诉讼的,视为行使了处分权,依法不能提起撤销之诉。在时间上,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期限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除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外,还需要具备生效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实体性要件。
法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专属管辖,而不适用于一般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在实践中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既可能是一审法院,也可能是二审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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