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是怎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二、管理人报酬的支付
(1)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2)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3)对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对债权人没有财产可供清偿分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考虑根据管理人工作的时间等情况确定其相应报酬。
三、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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