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征地补偿条例有那些内容?
时间:2023-06-02 20:10:34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呼和浩特征地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实施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不包括拆迁附属设施、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补偿金额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房屋拆迁评估价包括房屋区位补偿价和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房屋区位补偿价,指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房屋相对于所在地段、拆迁地块的优劣程度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的补偿价。由市政府按年度公布本市规划控制区内被拆迁房屋的区位补偿价。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指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根据房屋的用途、面积、楼层、朝向、容积率等因素确定出的评估价格。

第五条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二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市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范围内,只能委托1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再向其它评估机构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七条房屋拆迁当事人委托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向所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评估委托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文件;

(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面积、用途等情况一览表:(四)其它有关资料。委托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造成评估失实的,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勘查等工作。

第九条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守业务秘密。

第十条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有可比实例的房地产,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无可比实例的房地产,用成本法或其他办法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和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及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并自收到齐备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报告。拆迁补偿评估中的评估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十二条评估时点应当在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有效期内。评估结果应当精确到元(人民币)。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只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市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复评。复评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评报告。如有调整,应当在复评报告中注明调整原因。

第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向市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执行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评估费由委托人承担。由双方委托评估的,双方当事人平均承担。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土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和责任估价师的资格:

(一)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或转让评估业务的;

(二)违反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的;

(四)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泄漏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不符合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的其它情形。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新标准:呼和浩特房屋征收与补偿

呼和浩特近日出台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新标准,平房换多层不低于1:1.2,平房换高层不低于1:1.3。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房屋是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料。为此,条例规定了征收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面积比例下限。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各盟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调换比例,但是不得低于自治区确定的指导性标准。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荣天厚表示,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目前绝大多数旗县已达到或超过这一比例。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有助于通过法治方式引导和规范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与经营者自身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补偿标准的确定较为复杂。为了既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和实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规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三、呼和浩特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的,对实有建筑面积按有关标准补偿,对容积率不足0.75面积的部分给予400元/m2的补偿,并再对容积率0.75至1.1之间的面积按300元/m2予以补偿;

(二)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对0.75以内的实有面积按有关标准补偿,对剩余实有面积按400元/m2补偿,对不足1.1的部分按300元/m2补偿;

(三)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1的,对0.75以内的面积按有关标准补偿,对0.75至1.1之间的部分按400元/m2补偿,对超过1.1的部分按200元/m2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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