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和服现役未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以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而选择自主就业的,由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扶持自主就业。
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且档案转递至本市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市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及时建立基本、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市安置办和各镇(街道、园区)职能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和培训的宣传,充分利用现有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和培训,引导和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工商优惠。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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