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责任的条款,也称为除外责任条款。保险单中经常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和损失范围。各种保险合同所列的免除条款不同,但通常有以下内容;因战争或军事行为,原子辐射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标的自然损失和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条款无效。
如何认定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是不是合理
无效居多
杨先生出去吃饭,把车停放在马路旁的停车位,吃饭回来后发现车被别的车给撞了,可是肇事的车早已溜了,经打听谁也不知道。杨先生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杨先生既说不清楚事情的经过,又无法找到对车辆进行侵害的人,像这样的情形保险公司将免除30%的赔偿责任。杨先生仔细一看保险合同,还真有这样的规定,也只能无奈了。
我国《保险法》只规定了责任免除条款形式上应该具备什么条件,没有规定这种条款实质上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很多车主认为只要是合同条款就应该发生法律效力,既然条款里有这样的免赔规定,也就只能认命。很多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的时候,也就加入了许多不合理、不尽公平的东西。其实,并不是所有的“白纸黑字”都具有法律效力。
认定某一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是不是合理、公平并不容易,很难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和尺度。只能在具体的案例中,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了解当事人的意图,并结合其他条件,来判定某一具体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合理、公平,是否可以被适用。在本案例中,如果要求杨先生能随时知道谁撞了他的车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保险公司免除部分赔偿责任就属于不合理、不公平。
其实这样的情形还有很多,例如行驶证丢失、保险公司免赔5%;钥匙少一把、保险公司免赔5%等等,其实都没道理。
所以,这些不公平、不合理的责任免除条款,依法当属无效,被保险人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及举证责任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的显著位置以文字或符号等明显标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一般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予以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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