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效力一般是有效的,但是未尽到告知义务的,并且单方面加入的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另外,《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免责条款无效怎么认定
免责条款无效的认定标准是:
1.依据过错责任大小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与过错责任关系密切,当事人过错越大,免责的可能性就越小。
2.依据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产生的基础是合同风险,尤其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生产日益集中,科技高度发达,合同风险也随之增大。因此,由合同双方通过免责条款来对合同风险进行分配是必不可少的。
3.依据当事人的身份及地位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提供者的地位是判断免责条款效力的重要因素。
4.依据违约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与违约紧密相联,只有违约,才有责任的承担问题,免责条款才能发挥作用。
三、交强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交强险免责条款有: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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