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包括以下方面:
1.民法典关于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内容主要由保险人预先拟定,投保人不能随意修改及变更,因此实务中的保险合同多系典型的格式条款。
2.保险法关于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3.保险合同中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合同属于保险这一特殊行业范畴,同时受《民法典》及《保险法》的调整。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免责条款需要告知被保险人吗
免责条款需要告知被保险人,合同中若存在免责条款,合同的当事人要将免除责任的情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免责的情形,就是履行告知的义务,告知义务是遵守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保险销售人员没有向被保险人说明免责情况,保险人一般指代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是有义务且有责任向被保险人详细说明免责条款的,如果被保险人在未了解清楚免责条款的情况下签订保险合同,保险销售人员负主要责任,但是保险销售人员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不能完全代表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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