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免责条款能够真正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即使保险公司被客户推上被告席,还能立于不败之地吗?根据试行办法,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能证明免责条款已经向投保人作了明确的说明。如何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成为保险公司在此类案件中胜诉的关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如果没有这样的条款,它就没有效力。这一规定特别强调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责任免除条款的义务。如果保险人没有明确义务,免责条款将不生效。如果发生此类事故或事件,保险人仍需承担保险责任。
如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解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解释”的批复》(发研20005号)认为,“明确解释”是指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除保险单中的免责条款外,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投保人除提醒被保险人注意外,还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说明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使被保险人了解免责条款的真正含义和法律后果。根据上述规定,仅仅提醒被保险人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远远不够的。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说明,使被保险人了解免责条款的真正含义和法律后果。实践中,在一些案件中,虽然保险人已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进行了说明,并使投保人了解了免责条款的真正含义和法律后果,但时间已经变更到法院诉讼,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另外,如果投保人违背自己的意愿作出陈述,保险人也没有向他解释,这就不清楚保险公司仍然要对责任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建议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就免责条款另行拟定书面声明(具体内容附后),由保险人签字,保险公司留存。或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的,应当保留可复制的视听资料。有确凿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履行了明确规定的法律义务,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是明确的。免责条款的实现不再徒劳,这才真正免除了保险公司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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