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司法认定的主要问题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司法认定的主要问题如下:
1.免责条款的认定标准难以确定。
2.保险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时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保险法解释(二)》的出台有助于厘清免责条款的一些问题,但关于免责条款认定上还有许多问题待解决,体现在:
1.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有待商榷;
2.非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3.针对格式免责条款,若保险人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其法律后果认定方面尚有争议。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依法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但未尽告知义务而在合同中单方面加入免责条款无效。同时,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这两类免责条款无效。
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什么
保险合同负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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