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为某企业职工,已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今年7月份,由于母亲生病住院,她向单位请求休了22天事假,单位也按照公司规定扣除了其当月的事假工资。近期,其母亲身体又感不适需人照料,赵女士向单位请休10天年休假,单位却以她当年事假天数过长拒绝其休假。赵女士不知道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于是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工作人员介绍,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今年7月份,她向单位请求休22天事假时,单位已按照规定扣除了其当月的事假工资。所以,赵女士仍然有享受今年度年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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