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可享受。双休日和带薪年休假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双休日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每周两个休息日的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项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不难看出,实行双休日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休息制度,这是与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相联系的。带薪年休假是一种法定的休假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见,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享有此种休假制度。双休日是劳动者的休息制度,而带薪年休假是休假制度,二者不能混同,互不影响。此外,《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关于这一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因此,新的工时制度即双休日并不影响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那种认为实行了双休日就要取消带薪年休假的说法是错误的。所以,企业只让职工享受双休日而不让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作法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职工有权利要求企业依据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建立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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