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渝价[2005]622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的鉴定收支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2004年对我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收费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制定了试行收费标准,现试行期已满,现将正式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确认)范围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的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1.初次鉴定(确认)费标准每案例200元。委托鉴定按此收费标准执行。
2.最终鉴定费标准每案例750元。
3.鉴定所需的检查费按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4.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再次鉴定(确认)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确认)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鉴定(确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能收费。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5年5月20日起执行,原渝价[2004]315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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