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一方在借贷行为中隐瞒了对方,涉及债务是否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时,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如下的基本原则:
首先,通常由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若债权人的主张指明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合法地体现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
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借贷行为达成共同签字共识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合法地体现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则该债务仍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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