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向债主隐瞒事实的状况下举借金钱的行为性质,我们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形进行深入剖析。
若此笔借款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种情况往往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如果这笔借款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笔借款很可能会被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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