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前,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这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规定,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并应负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法院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一、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
1、主体条件
被上诉人无此权限。
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
是否准许撤回,由法院享有最终的裁定权: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不应准许。
二、撤回上诉的不同时间及相应法律后果
1、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
之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
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即生效。
三、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条件
1、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
2、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四、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
1、一审程序
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原则上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裁定效力:未起诉,无生效裁判。
2、二审程序
撤回起诉:一审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条件: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裁定效力:撤销一审裁判,禁止再起诉。
撤回上诉: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裁定效力:未上诉。
3、再审程序
撤回起诉:原审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条件:再审用一审程序审理,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裁定效力:撤销原判决,禁止再起诉。
撤回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裁定效力:未再审,恢复执行,原裁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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