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父母死亡后监护人的顺序
时间:2023-07-22 14:21:59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后,他的监护人确定有顺序限制。

具体的顺序是,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当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兄、姐或者兄姐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者朋友担任。

但是,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是他们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且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未成年父母死亡后监护人变成谁了

一、未成年父母死亡后监护人变成谁了

1、未成年父母死亡后监护人变成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或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监护 最新知识
针对未成年父母死亡后监护人的顺序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未成年父母死亡后监护人的顺序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