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当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则由有监护能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兄、姐或者兄姐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者朋友担任。但是,其他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是他们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并且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一、监护人资格是怎么规定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哪些人员具有担任监护人的资格
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人员主要有: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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