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企业经营期满视同劳动合同终止,目前劳动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观点二:企业经营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企业经营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客观情况变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企业经营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企业经营期满,可以继续延期经营。如果无法延期经营不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过错而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规定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给员工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不能延期经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依《劳动法》第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和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全文4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