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学生汤某致电如东县人社局,询问《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效力。原来,去年1月,他与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中约定厂方同意接受他,并要求他在规定时间内报到。3月1日,他按时报到上班。7月中旬,取得《毕业证书》的他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厂方说已签协议,无需再签合同。
汤某与厂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具有劳动合同效力呢?如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解释说:就业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协议,用人单位在接收应届毕业生时都要签订此协议,它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主要在三方面体现:一是主体不同。协议主体是三方,它适用于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只是就业协议签订方之一;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与学校无关。二是内容不同。协议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并列入就业计划,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三是签订时间不同。一般而言,就业协议签订在先,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因此,汤某与厂方签订的《协议书》仅是一份意向书,不能当劳动合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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