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问题,通常情况下应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提起。此仲裁时效自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时开始计算。
然而如劳动者方曾主动向用人单位要求维护权益,或者已经向相关部门寻求救济帮助,又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愿意履行相应义务,那么此时仲裁时效将自动中止。直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得到解决之后,仲裁时效才会再次开始计算。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理由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仲裁,则仲裁时效也将暂时中止。但只要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仲裁时效便可继续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因为拖欠劳动报酬引发了争议,那么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将不受本条款第一款所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
然而,当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逾此期限,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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