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行政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就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裁定,不能上诉。
二、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三、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期限是多久
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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