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案件用什么程序审理
1、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理:
(1)、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2)、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缺席审判。
二、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于没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
3、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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