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拒绝履行者可被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符合一定情形的当事人可申请再审,包括起诉错误、有新证据、原判决证据不足或伪造、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遗漏诉讼请求、法律文书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可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一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包括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若拒绝履行,行政机关或第三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符合一定情形的申请,法院应予再审。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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