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再审向哪级法院提出
时间:2024-01-05 15:21:46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再审申请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双方为公民或人数众多的案件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各级法院院长发现错误需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可对地方各级法院判决进行再审,上级法院可对下级法院判决进行再审。再审申请不会停止判决执行。

行政再审申请向哪级法院提出?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要注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各级法院院长发现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发现情形之一,或调解违反原则或违法,可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再审申请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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