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合同有以下区别: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义在于保护双务合同中双方未履行顺序的履行利益。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顺序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抗辩权的履行不是对违约的抗辩,而是对违约的抗辩。双方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均未违反合同约定,即合同义务。权利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认为对方违反合同义务,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履行后的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3、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对于不分顺序履行合同顺序的双方,双方都有权同时行使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有权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中行使后履行人,而不是双方都行使;
4、产生差异,因要求同时履行而产生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一方要求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而产生的。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有:
1.权利主体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后履行一方,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先履行一方;
2.适用情形不同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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