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强险不负责: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劫期间发生事故的;
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有哪些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以下四种:
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是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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