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提交辞呈后伤残,单位需要担责吗?
时间:2023-06-09 18:31:11 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于今年元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三个月后,因我觉得该份工作不适合自己,遂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呈,但公司一直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更未为我出具解除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过了半个月,我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不仅已花费22000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我要求有关部门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理应由公司担责。而公司以我是在提交辞呈后受伤为由拒绝担责。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

你虽已提交辞呈,但并不等于已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公司仍必须担责。

一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按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但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并不意味着只要劳动者提交了辞呈便等于解除了劳动合同。因为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是否做到严格履行法定解除程序,直接决定着双方关系是否办结,亦是用人单位对离职劳动者结束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关键。鉴于公司在你提交辞呈之后,并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更未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决定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终结,彼此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的情形完全与之吻合。而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就用人单位违法该法定义务所导致的后果,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本案公司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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