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转让与出让的目的与特点
时间:2023-07-03 11:11:08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3、出让条件无限制,转让条件有限制;

4、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1、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

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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