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转让共有部分权利怎么处理
时间:2023-03-17 11:51:24 1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

在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

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

如果业主丧失了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一、一层业主可否不交电梯费

即使家住在一楼,仍需交纳电梯费用。在电梯使用费分摊问题上面,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电梯使用范围内对应的建筑物内全体业主。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二、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有哪些

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有:

1、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由专有部分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

2、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资金,重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和参加表决人数超过四分之三的业主同意;

3、其他事项,应当经参加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和参加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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