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事业单位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应当作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不得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制定法律。通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草案。再次投票。修正案也是如此。一切法律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由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但必须符合宪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的精神(一)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授权委托书(三)公司章程正本一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长的任职文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投资并实收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未提交评估报告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确认的出资人批准,其中包括企业改制后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财务负债金额和财务担保函的确认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当报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的专门机构,无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其资格由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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