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100%直接控制居民企业与100%以下居民企业之间,股权或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进行转让同一个或者多个居民企业的直接控制居民企业,一揽子方案是否包括两国国资委100%控股企业之间的转让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改制有关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或者相同数量的居民企业之间,以不减少为主要目的,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按照账面净值转让股权或者资产的,免征或延期缴纳税款,所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实质性经营活动在股权或资产转让后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变化,转让方企业和转让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特殊税收待遇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转让方企业和转让方企业均不确认收入。转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确定。折旧扣除额应当按照转让企业取得的转让资产的原账面净值,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20%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持有外国企业股份20%以上间接持股的企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行规定,“100%直接控制居民企业之间”是指:居民企业与另一个直接持有100%股权的居民企业之间,即:,居民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居民企业之间的关系一个或多个同一居民企业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指作为一个或多个居民企业的母公司(股东)与同一母公司的兄弟公司之间的关系。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C公司100%股权,介于B公司和C公司之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创收组织,不是常驻企业。国资委持有100%股权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同一居民企业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国资委持有100%股权的居民企业之间不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第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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