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一)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订,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三)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并依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经理等。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名称核准、章程制订、设立登记提交的文件等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
二、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证件后,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对文件、证件依法进行审查,并在30日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准予核准登记,并自决定准予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
四、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告成立。
公司凭营业执照刻制行政用章、财务用章、合同用章,并提取印模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凭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账户,并将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国有独资公司变更登记程序
一、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公司变更名称,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住所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租房协议及房产证复印件;
(六)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董事会决议;
(六)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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