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效要件。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该6个月期间为不变期间和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延长、中断的规定。
二、管辖法院。未上诉的,在原审法院。上诉,维持的,在一审法院;改判的或调解的,在二审法院。
三、提起事由法定性。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此为实体条件。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此为程序条件。无论是实体条件还是程序条件,均应由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若在原审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已经获知程序进程或者已经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参加原审程序的第三人,则不能于裁判生效后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其自身存在过错,责任自负。
四、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五、审理组织。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适用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六、适格的原告。该第三人仅指《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诉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两种。包括:(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七、实体错误要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对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此与第三人无关。即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力原则上仅限于对第三人不利部分,对于原判决在前诉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审查。
八、排除要件。下列案件不能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受理:(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5)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九、称谓。原生效文书的原、被告及“有独三”为被告,“无独三”为第三人。
十、原生效文书的处理。(1)经申请并担保,中止执行。(2)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十一、判决结果。(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破产程序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仍是一种第三人撤销之诉,理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破产衍生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立法初衷是为方便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科学的破产清算,实现对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
而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一种新诉讼类型,其审理重点在于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或瑕疵,是否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非破产企业及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合法,能否纳入资产分配表中。故,其不应属于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受案范围,该案的管辖也应参照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专属管辖。
2、破产程序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生效裁判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清事实
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原审法院自身纠错功能的发挥。一方面,前述可知,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熟悉原审案情,掌握诉讼材料,由其受理该案既有利于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又可以保证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原判决既判力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若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该第三人撤销之诉,不仅加重了法院对原审案件事实和案情的审理负担,延长审理时间,更不利于充分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有利于原审法院通过该第三人撤销之诉发现隐藏在案件背后的虚假诉讼或审理漏洞,倒逼原审法院自我纠错和自我监督能力水平提升。
3、破产程序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生效裁判法院审理能够避免程序混乱
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破产衍生诉讼中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够减少审理和执行上的混乱。首先,如果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受理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会出现由一个法院审理并撤销另一个法院生效裁判的奇怪局面,特别是当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级别低于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时,便会产生低级别法院撤销高级别法院生效裁判的怪象,从而导致审理上的混乱。
其次,如果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受理该案,在执行法院管辖上亦存在管辖权分配问题,尤其当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对原裁判作出改判,而原审法院却已对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时,即存在着执行回转时,情形将更为复杂。因而,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受理该案能避免在审理和执行程序中遇到的困境。
一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三人发生作用。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在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决的约束力。这对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也就由此开始实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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