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03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法》第105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作为刑事犯罪并定罪、量刑,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来加以规范。现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出发,并以《刑法》规范为准绳,简要阐述一下有关票据犯罪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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