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是指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纠纷。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唯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纠纷与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样,都属于票据权利纠纷。票据权利作为特殊的金钱债权,其特殊性在于票据权利为二次性权利,持票人可以对不同的票据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名词解释
票据追索权名词解释,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第九十九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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